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2293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海市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