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229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海市路**。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蓬莱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