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12514号
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江河水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江河水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17元,由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芦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