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河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灿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江河水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024号 原告:浙江灿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江河水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灿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江河水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灿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江河水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8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2983元,由浙江灿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