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2执4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02民初1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窦 伟
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
代书 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