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05民初4756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申请费250元,由原告济南顺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新建
书记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