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295号

原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松南路3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30652756F。

法定代表人:梁霞,总经理。

被告: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北宫东街蓉花路交叉口东北角潍坊鑫润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2666382P。

法定代表人:马红蕾,总经理。

被告: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三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6619746U。

负责人:马红蕾,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62元,减半收取8181元,由原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晓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梦

书记员徐雅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