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财保43号

申请人: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30652756F。

法定代表人:梁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北宫东街蓉花路交叉口东北角潍坊鑫润国际商务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2666382P。

法定代表人:马红蕾,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三娘庙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6619746U。

负责人:马红蕾,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8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晓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梦

书 记 员 杨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