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626号
原告: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大***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办大胥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702B477810785。
法定代表人:胥克庆,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松南路3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30652756F。
法定代表人:梁霞,总经理。
原告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大***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大***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大***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大***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8元,减半收取计4274元,由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大***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赵丽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