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2民初5473号
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南2号院1幢房11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善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石桥子镇白家岳旺村118号。
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