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封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2民初5473号 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南2号院1幢房11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善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石桥子镇白家岳旺村118号。 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