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33823号
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南2号院2幢房2102。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
原告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安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纵横北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润安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鳌纵横北京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润安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未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协议,要求博鳌纵横北京公司退还预付款60 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与博鳌纵横北京公司签订编号为×××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博鳌纵横北京公司为我公司申办北京政府资金。合同约定签订 5日内支付60 000元预付款,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60 000元。但预付款支付后,博鳌纵横北京公司一直未履行约定,未履行我公司提供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后经过多次电话及微信沟通,仍然未做出回应。由于博鳌纵横北京公司未履行服务合同,现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我公司支付60 000元预付款。
恒润安科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恒润安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科技宝业务说明》(以下简称业务说明)、《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付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退款补充协议),显示由恒润安科技公司(甲方)与博鳌纵横北京公司(乙方)签署于2020年4月21日。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产品名称:新版科技宝三级,服务费用总价:200 000元。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权利义务:各产品对应服务细项内容和服务交付标准,以附件《业务说明》为准。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通过官方政策文件及乙方咨询,已清楚了解该项目内容、资质要求等。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上述资料如有变更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附件要求为甲方提供服务,维护甲方的权益,并在收取款项后及时开具等额发票。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及他人损失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服务费用。”
业务说明主要内容为:“产品名称:新版科技宝三级,服务内容:企业需求分析;诊断规划报告;政策监控;科技政策定期推送与培训;项目申报专业咨询;项目培育与申报实施;项目监理与申报系统维护。计划目标补助金额:甲方立项公示补助资金累计达200万元。服务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安排人员按照乙方培育方案或申报实施方案,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准备及申报工作,对于乙方提出的协助及配合请求,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提供相应资料文件。就乙方所制定方案,甲方独家指定乙方完成申报过程及工作,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委托他方或自行申报;一经发现,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服务费用无需退还甲方。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按上述服务内容向甲方提供对应服务,服务包含专业咨询服务、企业情况及政策调研服务、培育方案或申报实施方案制定服务、项目申报书撰写及指导甲方完成申报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及完成委托事项,如涉及主体资质、地域限制等特殊限制原因的,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指定其他单位完成约定服务事项。如甲方申报项目涉及各省市区创新创业大赛的,经乙方协助,甲方进入比赛复赛即视为甲方通过该项目立项公示,乙方就该项目主要服务义务已完成。”付款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新版科技宝三级,服务费用200 000元/年。甲方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一期款项60 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第二期款项60 000元,甲方于乙方协助申报项目最早通过主管部门审核之日五日内支付给乙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包含主管部门公示/公布/公告结果、以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结果等;第三期款项80 000元,甲方于立项补助金额累积到原合同约定服务费用总额之日五日内支付乙方,甲方立项补助金额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公示/公布或其他手段通知甲方获得立项补助金额为准。” 退款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新版科技宝合同服务期限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整履行付款义务的,当甲方立项公示补助资金总额未达甲方新版科技宝级别对应计划目标补助金额,,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退款或业务转换,具体如下:【退款】甲方向我方书面申请退款,甲方退还发票或协助办理发票冲红手续后,乙方将按我方原付款路径进行退款,退款金额为甲方已付服务费用减去甲方立项公示补助金额的10%。【业务转换】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业务转换,业务转换金额为乙方已收取服务费用减去甲方立项补助金额的10%,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业务转换文件及业务合同。”上述证据证明恒润安科技公司与博鳌纵横北京公司确立有服务合同关系,博鳌纵横北京公司负有向恒润安科技公司提供项目补助申报之义务。
恒润安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显示博鳌纵横北京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开具60 000元的发票,恒润安科技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博鳌纵横北京公司支付服务费60
000元。以上证据证明恒润安科技公司已履行支付第一期服务费之义务。
诉讼中,恒润安科技公司述称博鳌纵横北京公司未按上述服务协议约定提供任何服务。博鳌纵横北京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恒润安科技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是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本案中,根据恒润安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可确定其与博鳌纵横北京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博鳌纵横北京公司负有向恒润安科技公司提供约定服务内容之义务。实际履行中,恒润安科技公司履行了支付服务费义务,博鳌纵横北京公司却未能提供约定服务。诉讼中,博鳌纵横北京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恒润安科技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双方服务合同期限已届满,博鳌纵横北京公司未履行服务合同约定义务,恒润安科技公司要求返还服务费,理由正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北京恒润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6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黎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