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财保228号
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523559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市晋京英康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四三八二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7YHQ4G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永昌路13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0********。
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晋京英康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45万元。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晋京英康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4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