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23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5235591G。
法定代表人:包龙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峰,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系公司财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4220767081、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照兰
审 判 员 袁雪峰
审 判 员 孔 夏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杨维娜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23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5235591G。
法定代表人:包龙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峰,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系公司财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4220767081、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照兰
审 判 员 袁雪峰
审 判 员 孔 夏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杨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