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民初1073号
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5235591G。
诉讼代表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杨宪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玉、孙晓东,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镇油沙路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5414723X。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263元,由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扬宇
审 判 员 袁雪峰
人民陪审员 刘允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