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民初1075号
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5235591G。
诉讼代表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杨宪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玉、孙晓东,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875786954。
法定代表人:王作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亚丽、孙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7元,减半收取计5893.5元,由原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扬宇
审 判 员 袁雪峰
人民陪审员 刘允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