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3717号
原告: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步云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31049912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政府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135598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