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26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步云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310499126X。
法定代表人:李树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镇政府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1355984C。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02执2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