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岩,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巴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山路经建集团办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孙秀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巴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巴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及工程款670000、保全费3970元。2018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784执10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宗宝
审判员 于德江
审判员 朱 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