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执1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树春,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巴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山路景建集团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孙秀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执104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8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巴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巴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巴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7780805016513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44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力。
审判员 陈宗宝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