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执保362号
申请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石堆镇步云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310499126X。
法定代表人:李树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岩,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1355984C。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