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分院与新疆天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344号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分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天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分院与被申请人新疆天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953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分院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新疆天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2,230,000元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新疆天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2,23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