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北区净水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乌仲裁字第009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57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乌仲裁字第009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2,994.00元(其中案款101,570.00元、执行费1,424.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