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商初字第487-2号
原告烟台澳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澳港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48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