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1696号
原告:***。
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