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媒体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新媒体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易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8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媒体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文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32898152A。
法定代表人:靳而予,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易盟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厚德花园**楼****(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6106846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园5路****楼代码:91360100MA35HA9K8K。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媒体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20)赣010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易盟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名下赣M×××**、赣A×××**牌号的汽车两辆,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91.5155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12月2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91.5155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战龙
审判员  郑贵阳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任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