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18503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淦,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9号1幢(财富三号A栋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858310。
法定代表人:陈忠建。
原告***诉被告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 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冰心
书 记 员  周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