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福仁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3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858310。
法定代表人:陈忠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72954T。
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向其归还欠款本息共计156597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相应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1月9日,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
2、通过网上“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房屋登记”、“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1月18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户籍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4、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15659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3执恢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军
审判员 刘生荣
审判员 黄镝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