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执1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45305730。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中俄基地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25435546R。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培志,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841F。
法定代表人:廖增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致远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培志、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鲁0691民初8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账号85×××14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