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0548号
原告: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市北经济开发区莲海大道与潮石路交汇处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姜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豪,男,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方伟,男,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楼**。
法定代表人:蒲亮。
原告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