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47202号
原告: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市北经济开发区莲海大道与潮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姜文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方伟,男,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豪,男,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8号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蒲亮。
原告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征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方伟、张树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投资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五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投资公司返还租金
63000元并支付费违约金12600元;2、投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3日,五征公司和投资公司签订了《2019年安徽省农村改厕新技术新产品展览会展位参展合同》,展会原定于2019年6月17日至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国际会展中心举办。2019年5月24日,五征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场地租金63000元。在2019年6月9日投资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五征公司展览会延期,至今未能举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现五征公司诉至本院。
投资公司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五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2019年安徽省农村改厕新技术新产品展览会展位参展合同》,约定如下:“2019年安徽省农村改厕新技术新产品展览会”展会将于2019年6月17日至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甲方为该展会组织承办方,乙方自愿参加本次展览会;甲方确保本次展览会平面图中“改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展览”展区(D)区(63)平方米在本次展览会期间为乙方租用;参展场租价格:总计人民币(大写)陆万叁仟元整(63000元);乙方参展展品为:吸粪车;如甲方违约,则甲方无偿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参展费用,并给付以参展费合同价的20%的违约金等。
2019年5月24日,五征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了63000元,摘要货款。
诉讼中,五征公司称展会没有举办,投资公司与2019年6月9日通过微信聊天告知五征公司展会没有举办。
以上事实,有五征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五征公司和投资公司签订《2019年安徽省农村改厕新技术新产品展览会展位参展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可知,五征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投资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投资公司应当返还五征公司该笔费用,对于五征公司要求投资公司返还租金6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投资公司逾期返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支付五征公司违约金,对于五征公司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计算金额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约定,本院予以确认。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金63000元;
二、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1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