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民初6739号
原告: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仁和路****325。
法定代表人:康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凡,女,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职员。
被告: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鲁桥镇一村洛微路(鲁桥镇政府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乃防。
原告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被告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建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菏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6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836.96元(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0年5月31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RQB170502《供货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IC燃气表、燃气表接头等货物,总货款为127680元,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期限,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7年5月3日将合同中全部货物运送至被告要求所在地,被告收到货物后签字盖章。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自2017年6月21日开始拖延原告货款共计6768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安菏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3日,安菏公司(甲方)与盛世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RQB170502《供货合同》,约定安菏公司向盛世公司购买IC燃气表及燃气表接头等货物;合同金额为127680元;交货时间为下达订单后7日内;交货地点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鲁桥镇仲浅社区(距此地址最近的物流站);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甲方预付款30000元,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乙方安排发货,剩余货款甲方在2017年6月20日前付清,如买方逾期付款,则根据前款金额按日千分之三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全部付清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5月3日,盛世公司交付安菏公司上述合同约定的货物。2017年5月4日,安菏公司支付盛世公司预付款30000元。2017年6月21日安菏公司支付盛世公司货款3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67680元。
上述事实,有《供货合同》、发货签收回传单、收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盛世公司与安菏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盛世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安菏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盛世公司请求安菏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768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2017年6月20日,付款期限届满,安菏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盛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酌减如下: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676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经核算为27832.24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31日,以676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经核算为8710.88元;总计36543.12元。安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680元;
二、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6543.12元;
三、驳回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9元,由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7元(已交纳);由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0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珑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英博
书 记 员 吕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