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64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仁和路4号3幢325。
被执行人: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鲁桥镇一村洛微路(鲁桥镇政府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乃防。
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673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0.80621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昌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0.80621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0.8062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微山安菏燃气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