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614民初3305号 原告:***,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 被告:**太,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 被告: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海市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165187037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太、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系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太、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7日,被告**太驾驶无牌装载机倒车撞到原告停在路边的轿车(鲁Y0××**),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因被告**太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负全部责任。被告**太系被告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其驾驶的车辆车主为被告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从事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81元,此款于2022年12月10日前汇入原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账户内; 二、被告**太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