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4民初2574号
原告:成斌,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住蓬莱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选,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原告弟弟。
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165180xxxx。
法定代表人:梁平,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玲家,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蓬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6840104265xxxx。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爱娟,蓬莱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165187xxxx。
法定代表人:梁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海市,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玲家,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斌与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蓬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8年5月7日,成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391元,减半收取计8695.5元,由原告成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