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之硕电脑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某某电脑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3民初19181号

原告:***。

被告:盐城***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号都市花园**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82165426W。

法定代表人:许龙芹。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祖冲之路**号**室用代码913100007178854597。

法定代表人:李江卫。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万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