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都市花园4幢106、105-2室(1)。
法定代表人:许龙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电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盐城***电脑有限公司以与微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盐城***电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电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茂仁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何永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