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126号之一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在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都市花园4幢106、105-2室(1)。
法定代表人:许龙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盐城***电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微软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