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4042号之一
原告:盐城***电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82165426W,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后关路222号都市花园4幢106、105-2室。
法定代表人:许龙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杰,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明,盐城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澳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CB1N8C,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11号6-4号。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澳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电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527元,依法减半收取1763.5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合计3108.5元,由原告盐城***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瞿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