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8民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系贾某某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1,女,200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系贾某某妹妹。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25011757404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希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住建局)、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内08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3月6日、9月13日、9月24日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上诉人贾某某(亦为丁某某、贾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韩某某(亦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的诉讼请求,或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由某建筑公司、某住建局、韩某某共同全部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既已查清并认定涉案房屋已受损的客观事实,且损害方为某住建局、某建筑公司和韩某某,只因在鉴定申请中没有明确提出对损失金额的鉴定,而只申请了房屋的危险性鉴定。当我们对鉴定报告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增加鉴定事项时,一审法院却不予准许,驳回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告知我们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增加鉴定事项,并释明法律后果,不允许我们申请重新鉴定,程序违法。1.一审中我们申请了房屋危险性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蒙鉴建筑工程鉴定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其鉴定结论:“评定为非危险构”件。我们在收到该鉴定报告后,对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及程序提出书面异议,但一审法院并未告知我们有申请补充鉴定的权利,也不允许重新鉴定增加鉴定事项。2.鉴定报告中载明鉴定工程师分别为***、***、***三人,但实际上三人并未全部到现场,鉴定报告签名也只有***一人,可见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程序违法。3.因一审法院拒绝我们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对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未予释明,造成诉讼请求与鉴定事项的分离,使我们处于不利后果的境地。为此,我们在二审中申请对受损房屋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三、涉案房屋损害事实:某住建局将中旗旧电影院的拆除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韩某某挂靠于某建筑公司。2022年7月3日上午,韩某某在拆除施工中,因其疏忽大意,未加防护,且不具备拆除资质,无相应的高层拆除设备,拆除中造成电影院墙体向西倒塌砸向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的涉案房屋,致房屋严重受损,受损部位包括房基下沉,墙体裂缝,窗户受损等,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已无法居住,造成实际损害,某住建局、某建筑公司、韩某某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对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房屋受损之事实,各方并无争议。四、关于赔偿主体及法律关系。某住建局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是《建筑物拆除协议书》,前者为发包方,后者为承包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包关系。某住建局对拆除中的安全性负有监管责任,并非承揽关系。鉴于以上法律关系,某住建局、某建筑公司、韩某某应共同承担对涉案受损房屋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韩某某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辩称,鉴定是要求维修一层二层,房屋损害已经发生了,同意维修,或者给加固公司,让加固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事情既然已经发生,我方同意维修。
某住建局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某住建局一审中提交了的《建筑物拆除协议书》,可以证明某住建局与某建筑公司系承揽关系。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均认可,一审法院对该证据及举证意图均予以采纳,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在上诉状中也并未提出质疑。某建筑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某住建局对于某建筑公司与韩某某间的挂靠关系不知情。《建筑物拆除协议书》中约定了因管理不善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某住建局在发包工程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对于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认为一审法院未告知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增加鉴定事项并释明法律后果等事项,我方并不知情,但无论告知、释明与否,均不构成程序违法。1.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一定要向当事人主动告知是否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增加鉴定事项,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未进行释明法律后果属于程序违法。2.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最终没有申请财产损失鉴定,此为本案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的关键因素。首先,在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受损害财产的损害程度的举证责任应由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承担,若不能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次,本案中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共递交了三次鉴定申请,第一次递交鉴定申请书中提出了4项鉴定申请:其中第3、4项就是对受损害财产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显然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对于在此类型案件中需要进行财产损害鉴定是明知的。第二次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重新递交一份鉴定申请书,仅要求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及危房等级提出鉴定,可见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至少在本次鉴定中放弃了其对受损害财产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的权利。第三次是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房屋损伤结构构件进行危险性重新鉴定,仍然未包括对受损害财产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的请求。此外,一审中,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并未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书》或《增加鉴定事项申请书》,也就是说明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并未申请财产损失鉴定。换种说法,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能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那么其一定有机会递交《补充鉴定申请书》和《增加鉴定事项申请书》,甚至其可以直接在《重新鉴定申请书》中增加鉴定事项,但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均没有这么做,显然属于其自行放弃了对受损害财产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的权利,理应承担不利后果。三、一审法院不允许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申请重新鉴定程序不违法。涉案鉴定结论作出后,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已积极行使过提出异议的权利,鉴定机构给出的书面回复函中已对所有质疑积极回复且合法合情合理,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并进行解答。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也没有其他确切可靠的证据及理由来佐证必须进行重新鉴定,故而一审法院对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并不涉及程序违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某住建局赔偿房屋款63万元(待评估后进行变更);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由某建筑公司、某住建局、韩某某承担。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某住建局、某建筑公司、韩某某共同向其支付由于房屋受到损害无法居住,贾某某及贾某某妻子儿子无处居住,产生的房租2.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3日,某建筑公司与某住建局签订《建筑物拆除协议书》,约定由某住建局作为发包方将乌拉特中旗旧电影院拆除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授权韩某某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实际为挂靠关系并收取管理费。2022年7月3日,韩某某在乌拉特中旗旧电影院拆除工程过程中,因东侧墙体向外倾倒,造成相邻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的住房损害。一审法院受理后,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追加韩某某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对所有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责任。另查明,贾某某、贾某1系丁某某、贾某某的子女,贾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死亡。本案房屋一处位于乌拉特中旗金融街坊28-91-(195-197)面积56.53平米、房权证1××6号房屋(位于二层),登记为由贾某某与丁某某共同所有;另一处位于金融街坊28-91-(196-198)面积56.54平米、房权证2××9号房屋(位于一层),登记于案外人***名下。又查明,经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蒙鉴建筑工程鉴定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位于金融街坊的房屋评定为非危险构件。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28000元,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双方争议: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请求的各项损失是否有依据,本案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对鉴定报告不认可,但无确切可靠的证据来佐证需要重新鉴定,其异议也通过鉴定机构的书面回复函、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进行解答,故一审法院对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该份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报告显示,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请求鉴定的房屋评定为非危险构件。一审法院一再告知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是否对其他事项申请鉴定,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视为其放弃对其他事项的鉴定权利。故,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要求某住建局、某建筑公司、韩某某对上述两栋房屋进行赔偿,缺乏损害程度及受损金额的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房租26000元的请求,因损害程度未明确,对该项费某的必要性无法确定,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本案的鉴定费28000元,依法由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承担。鉴定人出庭费某,因预交2000元为两名鉴定人费某,但其中一人并非报告中的鉴定人,一审法院酌定出庭费某为1000元,另外1000元由鉴定机构退还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0元,鉴定得28000元、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由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对涉案房屋损失金额进行鉴定的申请,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对涉案房屋损失进行鉴定、对受损房屋维修进行工程造价损失鉴定的申请,并征得了韩某某的同意。本院于2024年4月8日依法委托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工程公司)对本案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华厦工程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出具(2024)内08委鉴第3号《关于委托鉴定事项确认的工作联系函》中载明:“……1.针对受损房屋的损失情况鉴定,需明确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损失鉴定还是对房屋受损部位或构件的建筑安装费某进行鉴定,原因为如对房屋本身价值的损失鉴定可能是房产评估或资产评估资质范围内业务,已超出我公司资质范围;如对房屋受损部位或构件的建筑安装费某的鉴定,我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可以承接;2.对受损房屋维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此类鉴定需建立在维修方案鉴定之后,需具有房屋设计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鉴定,我公司不具备设计资质,因为维修方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较大,该损失房屋是维修还是加固导致的造价结果差异较大。针对以上问题,需法院与申请人明确,我公司方能进一步开展鉴定工作”。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将华厦工程公司提出的上述意见告知各方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根据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选择对涉案房屋维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依法委托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设计院)对涉案房屋出具维修方案。精诚设计院于2024年6月6日出具报告编号为BSJC/JD-2024-6-1的《乌拉特中旗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受损房屋维修方案》(以下简称《受损房屋维修方案》),华厦工程公司根据上述《受损房屋维修方案》,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华厦鉴价字HXZJ(2024)-H-125号《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金融街坊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受损房屋维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8月20日将上述《受损房屋维修方案》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送达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和韩某某、某建筑公司及某住建局后,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和韩某某、某建筑公司及某住建局均对上述《受损房屋维修方案》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华厦工程公司针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分别予以回复。本院对上述《受损房屋维修方案》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在二审中提供了精诚设计院和华厦工程公司开具的收取鉴定费某的两张发票,意在证实其在二审中支出鉴定费54000元的事实。经质证,某住建局对两张发票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及举证意图不认可。理由:以上两份证据的来源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正常的司法鉴定收费是在进行司法鉴定之前,而本案中华厦工程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而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提供的票据是2024年9月24日,与实际不符。精诚设计院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为2024年6月6日,而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提供的票据是2024年9月24日,也与实际不符。并且两份鉴定的收费偏高。韩某某和某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某住建局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提供的上述两张鉴定费发票的出具时间虽然在鉴定报告的出具时间之后即2024年9月24日,但经审查,两张票据均为正式发票,且均为本案二审委托的鉴定机构即精诚设计院和华厦工程公司出具,两笔鉴定费的支出属本案必要的费某,因此,本院对该两张发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2022年6月13日,某住建局作为发包方即甲方,与承包方即乙方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物拆除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将乌拉特中旗旧电影院拆除工程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工程价款:双方商定项目总金额贰拾捌万元(280000.0元)……5.乙方负责机械及人员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并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购买,对因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7.乙方委托韩某某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同日,某建筑公司给韩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兹授权韩某某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旧电影院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质量及安全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2022年6月28日,某建筑公司(甲方)与韩某某(乙方)签订《项目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工程名称:乌拉特中旗旧电影院拆除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0元)……2.该工程由乙方组织施工队伍,负责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并实行乙方终身负责制。在上缴国家各种税费和甲方的管理服务费后,剩余利润由乙方支配。3.该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4.乙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0%向甲方上缴管理费。在竣工决算前交清……”。
另查明,精诚设计院于2024年6月6日出具的《受损房屋维修方案》载明:“……八、维修方案:根据该鉴定项目的现场勘查情况,出具维修方案如下:1.损坏、变形的钢窗全部拆除更换,由于现在钢窗已经被淘汰,所以建议更换为50系列断桥铝合金窗户,更换完成后窗台外侧重新抹1:3水泥砂浆抹灰。2.所有的抹灰层裂缝,将裂缝两侧500mm范围内抹灰层全部铲除、清理干净后,在裂缝部位设置网孔1.27cm丝径0.9mm镀锌钢丝网,抹1:2.5水泥砂浆。3.所有的墙体贯通性裂缝,建议采用外加网片法进行加固处理。即在墙体内侧加设直径HPB300Φ4mm、间距200mm*200mm的钢筋网片,用M6膨胀螺栓,间距400mm,梅花状布设,与钢筋网片焊接。网片覆盖面积为裂缝边外500mm范围内。然后用M15水泥砂浆抹平,总厚度为35mm。4.一层北侧卫生间北墙与东墙交接处和二层北卧室北墙的竖向墙体裂缝采用压力注射改性环氧树脂灌浆料进行灌注,具体做法为:(1)清理裂缝时,应在砌体裂缝两侧不少于100mm范围内,将抹灰层剔除。若有油污也应清除干净;然后用钢丝刷、毛刷等工具,清除裂缝表面的灰土、浮渣及松软层等污物;用压缩空气清除缝隙中的颗粒和灰尘。(2)灌浆嘴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裂缝宽度在2mm以内时,灌浆嘴间距可取200mm-25Omm;当裂缝宽度在2mm-5mm时,可取350mm;当裂缝宽度大于5mm时,可取450mm,且应设在裂缝端部和裂缝较大处。2)应按标示位置钻深度30mm-4Omm的孔眼,孔径宜略大于灌浆嘴的外径。钻好后应清除孔中的粉屑。3)灌浆嘴应在孔眼用水冲洗干净后进行固定。固定前先涂刷一道水泥浆,然后用环氧胶泥或环氧树脂砂浆将灌浆嘴固定,裂缝较细或墙厚超过240mm时,应在墙的两侧均安放灌浆嘴。(3)封闭裂缝时,应在已清理干净的裂缝两侧,先用水浇湿砌体表面,再用纯水泥浆涂刷一道,然后用Ml0水泥砂浆封闭,封闭宽度约为200mm。(4)试漏应在水泥砂浆达到一定强度后进行,并采用涂抹皂液等方法压气试漏。对封闭不严的漏气处应进行修补。(5)配浆应根据灌浆料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及浆液的凝固时间,确定每次配浆数量。浆液稠度过大,或者出现初凝情况,应停止使用。(6)压浆应符合下列要求:1)压浆前应先灌水。2)空气压缩机的压力宜控制在0.2MPa-0.3MPa。3)将配好的浆液倒入储浆罐,打开喷枪阀门灌浆,直至邻近灌浆嘴(或排气嘴)溢浆为止。4)压浆顺序应自下而上,边灌边用塞子堵住已灌浆的嘴,灌浆完毕且已初凝后,即可拆除灌浆嘴,并用砂浆抹平孔眼。5.所有室内腻子,铲除后重新刮2遍普通腻子。6.以上加固方案需由有资质的加固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前应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加固方案进行施工……”,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支出鉴定费24000元。华厦工程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华厦鉴价字HXZJ(2024)-H-12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五、鉴定意见:本次鉴定造价为40519.09元,具体详见‘鉴定造价汇总表及明细’……”,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支出鉴定费共计30000元。
又查明,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为:“1.灌浆嘴要环氧树脂或者灌浆料(未做预算);2.一层北墙和东墙交接处的横向贯穿裂缝也在注浆范围内,需要在用量上做预算(询问精诚设计院也在注浆范围);3.环氧树脂灌浆料询价价格差数比较大,灌浆使用量(不可抗拒因素)需做出足够预算。4.造价中对改性环氧树脂灌浆料,公司给出的每公斤60多元的价格没有功能性和保证性,经我询价为每公斤575元,包括环氧树脂中的功能性和保证性。我认为应当使用每公斤575元的改性环氧树脂灌浆料”。华厦工程公司回复为:“1.我司工程造价鉴定时采用《内蒙古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2021版》中2-37砌体加固定额,定额工作内容中包含清理基层,浆液拌制,灌浆嘴位置设置,钻孔,砂浆封缝、灌浆,清理墙面、清理设备等工作内容。2.《受损房屋维修方案》第八款维修方案第4条明确指明仅对‘一层北侧卫生间北墙与东墙交接处和二层北卧室北墙的竖向墙体裂缝’采用压力注射改性环氧树脂灌浆料,且第七款现场勘查第三条北墙与东墙交接处只有‘上、下通长一条贯通性裂缝,长度2.65m,宽度10mm’,申请人所述的‘一层北墙和东墙交接处的横向贯穿裂缝’在维修方案报告中及现场勘查时均未发现。3.关于‘改性环氧树脂灌浆料价格’我司对不同品牌、生产厂家进行了市场询价,结合本房屋维修实际情况、工程地点等因素,选用市场优质产品,确定改性环氧树脂灌浆料含税市场价为67.61元/kg。关于改性环氧树脂灌浆料的用量,我司鉴定时已综合考虑了维修方案做法中可能出现的施工因素”。韩某某针对《受损房屋维修方案》提出的异议为“维修方案不应对涉案房屋全屋所有损害出具维修方案,而仅应对涉案房屋东立面所产生的损害出具维修方案。对于维修方案中涉及东立面部分予以认可,其余部分的关联性不予认可”;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为:“1.对于鉴定结论我们只认可东墙损失的九千多,其他墙体的损失都不是我们造成的,我们不认可。况且,鉴定结论都是在增加损失,我们损坏的是钢窗户,现在让我赔断桥铝合金窗户,我们不认可。还要所有室内都要重新刮腻子,这些与我们无关,我们只认可东墙的房屋现状损失,不认可其他墙体损失,也不认可增加装修负担后的修复损失。”某住建局对上述《受损房屋维修方案》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一致。华厦工程公司回复为:“关于韩某某提出钢窗更换为断桥铭合金窗、室内腻子、范围等问题,我司均是根据维修方案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具体详见维修方案报告3-5页第八款维修方案的相关要求”。
还查明,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告知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如有其他鉴定申请,3个工作日内提交,如不提交,视为没有”,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回复:“我方有其他鉴定申请,但是需要危房危险登记鉴定重新鉴定报告出具后,基于报告内容,进行申请。所以本庭开完庭后,3个工作日内无法向法院提交其他鉴定申请,但是保留鉴定的权利。”一审中,韩某某在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16时30分向其询问时陈述:“我为原告方代付了2022年至2023年的租金10000元……我与某建筑公司是挂靠关系,我已向某建筑公司交纳了管理费。”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要求某住建局、某建筑公司、韩某某赔偿其房屋被损害的损失及租金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以上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涉案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问题
经审查,韩某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住建局发包的乌拉特中旗旧电影院拆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东侧墙体向外倾倒,造成相邻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的住房损害。在一审中,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申请对该受损房屋是否构成危房及危房等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蒙鉴建筑工程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2023-SF-007号《建筑工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房屋撞击部位为东侧墙体,该墙体为非承重墙,虽受本次撞击影响导致墙体开裂、窗户破损,但均未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关于危险构件的评定标准;其余墙体也未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5.3节关于危险点的标准,评定为非危险构件。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内蒙古蒙鉴建筑工程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回复。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虽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四种情形,且在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已告知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如有其他鉴定申请,3个工作日内提交”,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回复“3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交其他鉴定申请,保留鉴定的权利”。因此,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告知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增加鉴定事项并释明法律后果、不允许其申请重新鉴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本院二审中,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申请对涉案房屋损失进行鉴定、对受损房屋维修进行工程造价损失鉴定的申请,并征得了韩某某的同意。本院依法委托华厦工程公司作出华厦鉴价字HXZJ(2024)-H-12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次鉴定造价为40519.09元。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及韩某某、某住建局均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华厦工程公司也对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及韩某某、某住建局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回复。经审查,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认为该鉴定意见认定改性环氧树脂灌浆料含税市场价为67.61元/kg,没有功能性和保证性,应当采用具有功能性和保证性的575元/kg的价格,但其未提供证据佐证;韩某某和某住建局只认可该鉴定意见中对涉案房屋被损坏的东墙损失,不认可其余墙体的损失,也不认可损坏的是钢窗而要求赔偿断桥铝合金窗户的认定。因房屋的结构是由四个墙体组合构成,其中一个墙体的损坏,势必影响整个房屋的结构及使用,因此,鉴定意见将被损坏房屋的四个墙体维修造价一并记入维修造价中,并无不当。由于涉案房屋东墙钢窗损坏变形,需要拆除更换,但现在钢窗已淘汰,鉴定意见建议更换为50系列断桥铝合金窗户,亦无不妥。故上述鉴定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材料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和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二、关于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要求某住建局、某建筑公司、韩某某赔偿其受损房屋维修损失及房屋租金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
(一)关于受损房屋维修损失的承担问题。经审查,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最终由实际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所有的涉案房屋与乌拉特中旗旧电影院相邻。某住建局将乌拉特中旗旧电影院拆除工程承包给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建筑公司,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物拆除协议书》。某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项目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韩某某施工,韩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因东侧墙体向外倾倒,造成相邻的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房屋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受损房屋维修损失40519.09元,应由实际进行施工的韩某某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某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韩某某完成,并按工程总造价的2.0%向韩某某收取管理费的事实,结合某建筑公司与某住建局签订的《建筑物拆除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与某建筑公司与韩某某签订《项目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的工程总造价均为28万元的事实,足以认定某建筑公司与韩某某就涉案工程形成了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某建筑公司应对韩某某赔偿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受损房屋维修损失40519.0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某住建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某住建局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某建筑公司施工,并在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物拆除协议书》约定,对因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因此,某住建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租金损失的承担问题。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上诉称,其所居住的房屋被韩某某在拆除乌拉特中旗电影院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损坏,导致其租房居住,产生的房屋租金损失26000元应由韩某某某建筑公司和某住建局承担。经审查,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在一审中提供的丁某某与***签订的《租房合同》和贾某某与***签订的《租房合同》虽然可以证实贾某某和丁某某分别签订了两份《租房合同》,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中的微信名为“默默半永久纹绣”和标有“***图标”真实身份是否为租赁合同的双方,无证据证实,且在该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中亦未明确标明聊天及转账的时间为2023年或2024年,不足以证实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实际交付了2023年7月份至2024年7月份租金26000元的事实。但根据韩某某在一审中自认其代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支付2022年至2023年房屋租金10000元的事实,可认定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房屋受损后租房居住及租金10000元的事实存在。因此,韩某某应承担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的房屋租金损失10000元,某建筑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由于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申请对受损房屋是否构成危房及危房等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蒙鉴建筑工程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2023-SF-007号《建筑工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未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关于危险构件的评定标准;其余墙体也未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5.3节关于危险点的标准,评定为非危险构件。因此,就该鉴定结论所支出的鉴定费28000元和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由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自行负担。二审中,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提出对受损房屋维修进行工程造价损失鉴定的申请,并征得了韩某某的同意。根据鉴定事项的要求,本院依法委托精诚设计院出具报告编号为BSJC/JD-2024-6-1的《受损房屋维修方案》,华厦工程公司根据上述《受损房屋维修方案》,作出华厦鉴价字HXZJ(2024)-H-12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维修工程造价为40519.09元。上述鉴定支出的两笔鉴定费54000元,属必要的费某,应由韩某某负担。某住建局和韩某某虽然认为该鉴定费某偏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内08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韩某某赔偿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房屋受损的维修损失40519.09元、房屋租金损失10000元,共计50519.09元。某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200元,由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负担18580元,由韩某某负担1620元;一审鉴定费28000元、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由贾某某、丁某某、贾某1负担;二审鉴定费54000元,由韩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