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0262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武某。
被申请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
申请人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应申请人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鲁0811民初10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2019)鲁0811民初1026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并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