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4执保1342号
本院在执行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济南仲裁委员会(2017)济仲裁字第22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善超
书记员 张信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