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1352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梁,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车邦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