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10163号
原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429629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264427569T。
法定代表人: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8173856L。
法定代表人:付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