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都耀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东)。
法定代表人高心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凯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青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凯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870.3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凯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同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昌凯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者设置它项权利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兰武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任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