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阿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西安泽臻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陕西阿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3864号
 
原告:***臻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仵丹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晶,***臻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阿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旭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臻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陕西阿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臻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臻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臻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铁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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