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审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上诉人济南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8)鲁0181民初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济南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将章丘明水热电厂泄洪沟清淤工程发包给济南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济南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进行施工。***雇佣***(***之父)在上述工程工地值夜班。2017年11月22日6时左右,***在巡查设备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涉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