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

阿特拉斯.科普柯与无锡市源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财保159号 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源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源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源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4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源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