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

阿特拉斯.科普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82民催83号 申请人:***(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07913359R 法定代表人:LANGMANSERICANTONIOHENDRIK,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0428051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8月9日、出票金额25000元、出票人慈溪市飞龙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豪升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豪升机械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