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宇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怀化市盛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787号 原告:湖南**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数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国湘汇***综合楼C栋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68046313L。 法定代表人:欧阳梦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诚***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盛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北路(**公园安置区9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M66HM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市盛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怀化市盛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化市盛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湖南**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