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绥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81民初1280号 原告:四川鼎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普基镇上坝村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686R2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峨眉山市绥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峨眉山市玉兰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81008619799Y。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四川鼎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绥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鼎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